統(tǒng)一域名快速中止程序
統(tǒng)一快速暫停系統(tǒng) (URS)2011 年 9 月 19 日程序草案1. 投訴1.1 提交投訴書a) 訴訟始于向 URS 提供商(提供商)以電子形式提交投訴書,闡明商標權以及使商標所有者有權獲得補償?shù)?/p>
統(tǒng)一快速暫停系統(tǒng) (URS)
2011 年 9 月 19 日
程序草案
1. 投訴
1.1 提交投訴書
a) 訴訟始于向 URS 提供商(提供商)以電子形式提交投訴書,闡明商標權以及使商
標所有者有權獲得補償?shù)谋煌对V行為。
b) 每份投訴書必須隨附尚待確定的適當費用。此費用不會退還。
c) 多個相關公司可以在同一份投訴書提出對一個注冊人的投訴,但這些公司投訴必須具有關聯(lián)性。同一份投訴書也可以提及多個注冊人,但必須證明這些注冊人在某一方面有關聯(lián)。提交投訴書無最少域名數(shù)量條件。
1.2 投訴書內容
投訴的形式應當力求簡潔規(guī)范。將有一份表格形式的投訴書,其中應包括填寫以下內容的位置:
1.2.1
1.2.2 投訴方(一個或多個)的姓名、電子郵件地址和其他聯(lián)系信息。 投訴方(一個或多個)的任何授權代表人的姓名、電子郵件地址和其他聯(lián)系
信息。
注冊人姓名(例如來自 Whois 的相關信息)和任何相關域名的 Whois 列出的可用的聯(lián)系信息。
作為投訴書主題的具體域名。對于每個域名,投訴人應提供一份當前可用的 Whois 信息和一份該投訴書涉及的各域名的網站侵權內容的描述和拷貝(如有)。
投訴書所基于的及投訴方主張其權益的具體商標/服務標識,以及用于何種貨物及與何種服務相關。
投訴書所基于的依據(jù)之陳述,闡明顯示投訴方有權獲得救濟的事實依據(jù)。即:
1.2.6.1. 注冊域名與文字標識相同或令人混淆地相似:(i) 此標識為投訴人持有的
有效國內或地區(qū)內注冊,而且目前正在使用之中;或 (ii) 已通過法庭訴
訟的確認;或 (iii) 受 URS 投訴提交之時有效的法令或條例特別保護。 1.2.3 1.2.4 1.2.5 1.2.6
,2. 費用
2.1
2.2 a. 通過證明使用證據(jù)已提交給商標信息交換機構并經過該機構確認可以表明對標識的使用,使用證據(jù)可以是一份聲明以及一份目前用于商業(yè)用途的標識樣本。 b. 使用證明也可以隨 URS 投訴一起直接提交。以及 1.2.6.2. 注冊人對域名不具有合法權益;和 1.2.6.3. 域名已注冊且被惡意使用。 注冊人惡意注冊和使用域名的情況包括但不限定于: a. 注冊人注冊或獲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銷售、租賃或以其他方式將域名注冊轉讓給擁有相應商標或服務標識的投訴人或者轉讓給該投訴人的競爭者,以獲取超過與該域名直接相關的有票據(jù)記錄的現(xiàn)金成本的有值對價;或者 b. 注冊人注冊域名的目的是防止商標或服務標識所有人使用相應的域名來體現(xiàn)這個標識,前提是注冊人已經參與了某種形式的這類行為;或者 c. 注冊人注冊該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干擾競爭對手的業(yè)務;或者 d. 注冊人使用該域名是為了獲得商業(yè)利益而試圖有意制造混淆,使互聯(lián)網用戶誤以為該域名所指向的網站或其他在線位置或者此網站或位置上的產品或服務的提供方、贊助商、隸屬機構或廣告商品與投訴人的標識有關,從而吸引互聯(lián)網用戶訪問此網站或位置。 1.2.7 一個文字框,投訴人可在此文字框中提交最多 500 字的解釋性文字,形式不限。 1.2.8. 一份有關提交的投訴書不包含任何不當依據(jù),而有足夠的良好依據(jù)的證明。 URS 提供商將向投訴人收取費用。每項訴訟的費用范圍應在 300 美元之內,由提供商最終確定。 URS 采用有限制的“敗訴方支付”模式。如果在投訴中列出了十五 (15) 個或更多個
爭議域名,則需支付回應費用,勝訴方將得到該費用的退款。在任何情況下,回應費用都不應超出向投訴人收取的費用。
URS-2
,3. 行政審核
3.1 投訴書將由 URS 提供商進行初步行政審核或審查,以確定是否符合提交要求。這一審
核是為了確定投訴書是否包含所有必要信息,并不能夠確定該案件是否建立初步證據(jù)事實。
行政審核應當在向 URS 提供商提交投訴書之后的兩 (2) 個工作日內開展。
鑒于此程序具有快速性,加上已特意降低了所需的費用水平,因此將沒有機會更正提交要求中的不當之處。
如果投訴書被認為不符合提交要求,則該投訴書將被駁回,但這不會影響投訴人提交新投訴的權利。這種情況下將不會退還首次的提交費。 3.2 3.3 3.4
4. 域名的通知與鎖定
4.1 行政審核完成后,URS 提供商必須在確認投訴書符合提交要求后立即以電子郵件通
知注冊管理機構運營商(以下簡稱“投訴通知”)。收到 URS 提供商的“投訴通知”后 24 小時內,注冊管理機構運營商應“鎖定”該域名,即注冊機構應限制所有注冊數(shù)據(jù)的變更,包括域名的轉讓和刪除,但域名將繼續(xù)解析。注冊管理機構運營商應立即通知 URS 提供商有關域名的鎖定事宜(以下簡稱“鎖定通知”)。
在收到注冊管理機構運營商的“鎖定通知”后 24 小時內,URS 提供商應通知投訴書提及的注冊人,向 Whois 聯(lián)系信息中注明的地址提供一份投訴通知的硬拷貝,提供一份投訴書的電子副本,并將鎖定狀態(tài)、注冊人不對投訴書進行回應和辯護的潛在后果告知注冊人。通知應當清晰明了,便于全球范圍內的注冊人理解。投訴通知應為英文版本,并由提供商翻譯為注冊人所在國家或地區(qū)所使用的主要語言。
所有對注冊人的通知應通過電子郵件、傳真(如有)和郵政信件發(fā)出。投訴書及其附件(如有)應通過電子形式提交。
URS 提供商還應按照 ICANN 存檔的地址將提及的域名通過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相關注冊服務商。 4.2 4.3 4.4
5. 回應
5.1 自 URS 提供商將投訴通知發(fā)送至注冊人之日起,注冊人需在 14 個日歷日內以電子形
式向提供商提交回應。提供商在收到回應后,應以電子形式向投訴人發(fā)送回應及其附件(如有)的副本。
如果注冊人在被視為缺席之前提交回應,或在決議之后的三十 (30) 天內提交回應,則不收取任何申請費。如果是在決議之后的三十 (30) 天后提交回應,則注冊人應繳納合理的再審理費用,該費用不可退款。如果投訴中列出了二十六 (26) 個或更多個針對相同注冊人的爭議域名,則還要繳納回應費用(如上文第 2.2 節(jié)所述)。勝訴方可獲得回應費用的退款。
如果注冊人提出要求,URS 提供商可授權延長一定的回應期限,這一授權必須在有良好信任依據(jù)的前提下進行。任何情況下,延長時間都不得超過七 (7) 個日歷日。
URS-3 5.2 5.3
,5.4 回應不得超過2500 字(不含附件),且應包含以下內容:
5.4.1
5.4.2
5.4.3
5.4.4 確認注冊人數(shù)據(jù)。 承認或否認投訴書的各項依據(jù)。 對投訴人的申訴進行辯護。 聲明回應內容真實準確。
5.5 為了迅速實施 URS 及針對勝訴的投訴人的補救措施,不允許注冊人對補救提出抗辯性
寬免申索,除非指控投訴人提交了濫用投訴。
一旦提交了回應,且 URS 提供商認定回應符合提交要求(應在同一天進行),則會將投訴書、回應和補充說明材料立即發(fā)送給由 URS 提供商選定的合格調查員進行審核及作出裁決。所有提交的材料均由調查員審查。
可在回應中闡述以下情況,用事實來反駁有關惡意注冊的申訴:
5.7.1 在通知注冊人域名存在爭議之前,注冊人出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務而使用或
可證實準備使用該域名或某個與該域名對應的名稱;或者
(作為個人、公司或其他組織的)注冊人因該域名而廣為人知,即使注冊人
沒有獲得相應的商標或服務標識權利;或者
注冊人對該域名屬于合法的使用或者合理使用,而不是出于商業(yè)利益而誤導
轉移消費者或者詆毀所爭議的商標或服務標識。 5.6 5.7 5.7.2 5.7.3
如果審查員根據(jù)其對所有證據(jù)的評估認定注冊人的反駁合理,則可能會做出有利于注冊人的裁決。
5.8 注冊人還可就投訴書提出辯護,通過闡述以下理由之一來證明其使用域名并非惡意
行為:
5.8.1
5.8.2 域名屬于通用性或描述性名稱,注冊人的使用行為屬于合理使用。 只是出于對某人或某公司的敬意或批評之目的而運營該域名站點,且審查員認
為這種使用是合理的。
注冊人持有該域名的行為符合爭議相關方簽署的書面協(xié)議中目前仍有效力的明
示條款。
該域名不是一系列濫用注冊或采用一定名稱模式濫用注冊的多個域名中的某
個域名,因為該域名在類型或所用字符方面與注冊人注冊的其他域名有很大
差別。 5.8.3 5.8.4
URS-4
,5.9
6. 缺席
6.1
6.2
6.3
6.4
6.5
6.6 審查員還將考慮的其他因素: 5.9.1 按照 URS ,為獲利而買賣域名以及持有大量投資用途的域名自然不屬于惡意行為表現(xiàn)。不過,此類行為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會構成濫用,這要取決于相關爭議的具體情節(jié)。調查員必須審核每個案件的是非曲直。 5.9.2 按照 URS,銷售訪問量(即,將域名連接到停泊頁面 [Parking Page] 以賺取點擊收入)不屬于并且自然不構成惡意行為。不過,此類行為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會構成濫用,這要取決于相關爭議的具體情節(jié)。調查員將考慮: 5.9.2.1. 該域名的性質; 5.9.2.2. 任何與該域名關聯(lián)的停泊頁面上的廣告鏈接的性質;以及 5.9.2.3. 該域名的使用歸根結底是否由注冊人來負責。 如果超過 14 天的有效答辯期(若授權可延長),注冊人仍未提交答辯,則投訴將進入缺席流程。 無論上述哪種情況,提供商應用電子郵件將缺席情況通知投訴人,用電子郵件、信件和傳真將缺席情況通知注冊人。在缺席期間,禁止注冊人變更網站內容然后聲稱現(xiàn)在已是合法使用,還將禁止注冊人變更 Whois 信息。 所有缺席案例都將繼續(xù)進行對申訴的事實依據(jù)的審查。 如缺席案例的審查結束后,審查員判定投訴人勝訴,注冊人有權在注冊期內的任何時間(自缺席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通過提交回應來請求重審,從而獲得缺席救濟。注冊人還有權請求另外延期六個月,前提是需要在最初的六個月期滿前提出延期請求。 如果注冊人在發(fā)生以下情況后提交了回應:(i) 應訴人缺席(只要按照上文第 6.4 節(jié)提交了回應);(ii) 按照上文說明的通知要求發(fā)出了合理通知,域名將會盡快解析到原始 IP 地址,但域名仍會如缺席期前及時提交回應的案例一樣保持鎖定。在缺席期之后提交回應并非上訴,該案例視同已及時收到回應。 如缺席案例的審查結束后,審查員判定注冊人勝訴,提供商應通知注冊管理機構運
營商解鎖域名,并恢復注冊人對域名注冊的全部控制權。
URS-5
,7. 審查員
7.1
7.2 每項 URS 訴訟由一名提供商選擇的審查員負責主持。 審查員應具備可證明的相關法律背景(如商標法),且應在 URS 程序方面經過培訓
和認證。具體而言,審查員應就 URS 的構成要件和辯護以及如何調查 URS 案件接受指導。
URS 提供商使用的審查員應進行可行性崗位輪換,以免“擇地或擇人行訴”。強烈建議 URS 提供商與所有經過認證的審查員平等合作,但允許有根據(jù)個案分析而判定為合理的例外(例如出于語言需要、審查員不作為或瀆職)存在。 7.3
8. 審查標準和舉證責任
8.1 合格 URS 審查員在進行裁決時,應確定是否存在以下情況:
8.1.1 注冊域名與某個文字標識相同或相似得令人混淆:(i) 此標識為投訴人持有的有
效國內或地區(qū)內注冊,而且目前正在使用之中;或 (ii) 已通過法庭訴訟的確
認;或 (iii) 在 URS 投訴提交有效期內受到有效的法令或條例的特別保護;和
8.1.2.1 通過證明使用證據(jù)已提交給商標信息交換機構并經過該機構確認可以
表明對標識的使用,使用證據(jù)可以是一份聲明以及一份目前用于商業(yè)
用途的標識樣本。
8.1.2.2 使用證明也可以隨 URS 投訴一起直接提交。
8.1.2
8.1.3
8.2
8.3 注冊人對域名不具有合法權益;和 域名已注冊且正被惡意使用。 舉證責任要求提供明確且有說服力的證據(jù)。 如果 URS 案件的裁決結果有利于投訴人,那么審查員應作出該案件的重大事實不存在
實質性爭議的裁定。這類裁定的內容可以包括:(i) 投訴人對相關名稱享有權利;以及 (ii) 注冊人對該域名沒有權利或合法利益。這意味著投訴人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來證明其對域名的商標權(例如,投訴人的商標注冊證據(jù)以及證明注冊人注冊了該域名并且違反 URS 而惡意使用該域名的證據(jù))。
如果審查員裁定投訴人沒有履行其舉證責任或者在任何要素方面存在實質性重大事實爭議,審查員將依據(jù) URS 機制下的補救措施拒絕投訴人的投訴書。即如果審查員有以下發(fā)現(xiàn),應駁回投訴書:提交的證據(jù)或審查員獲得的證據(jù)顯示有爭議的域名的使用屬于對商標的非侵權或合理使用。 8.4
URS-6
,8.5 對于域名的注冊和使用是否屬于惡意使用商標的行為存在任何實質性的可抗辯爭議的
情況下,將拒絕投訴書并無偏見地中止 URS 程序,不妨礙投訴人進一步提起 UDRP 或法庭訴訟或 URS 。URS 不適用于任何事實依據(jù)有爭議的投訴,它只適用于就商標濫用而言是非清楚的案例。
為再一次進行強調,如果審查員認定有清楚且可信的證據(jù)表明上述所有三個標準均符合并且沒有真正的可抗辯問題,審查員將做出有利于投訴人的裁決。如果審查員認定不滿足任何標準,審查員將拒絕所請求的救濟并中止 URS 程序,但不妨礙投訴人繼續(xù)向具備相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或利用 UDRP 提起申訴。 8.6
9. 裁決
9.1 沒有取證或聽證會;與投訴書及回應同時提交的材料將作為證據(jù),這些材料也是審
查人員用來作出裁決的全部記錄。
如果投訴人符合舉證責任,則審查人員將作出有利于投訴人的裁決。裁決將在 URS 提供商的網站上發(fā)布。但是,除了 URS 說明的后果外,裁決不應有其他排除效力。 如果投訴人不符合舉證責任,則 URS 訴訟終止,域名注冊的完整控制權將交還注冊人。
URS 訴訟的裁決結果將會按照 ICANN 指定的格式由服務提供商向公眾公開。
同時,URS 提供商還應向注冊人、投訴人、注冊服務商以及注冊運營商發(fā)送電子郵件,告知裁決結果,并向注冊運營商具體闡明根據(jù)裁決需要采取的補救措施和行動。
為求快速處理 URS 訴訟案件,審查應在十四 (14) 天回應期(若授權可延長)到期時或提交回應之后(以較早者為準)立即開始。應以加急方式遞交判定,并應明確在從審查工作開始之日起三 (3) 個工作日內遞交判定的目標。然而,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必須在不遲于回應提交后的五 (5) 天內公布裁決結果。應制定實施細節(jié),以便選定服務提供商后滿足其需要。(向潛在服務提供商發(fā)出的投標要約中應注明及時性是決定是否中標的一大因素。) 9.2 9.3 9.4 9.5 9.6
10. 補救措施
10.1
10.2 如果投訴人勝訴,應立即將裁決呈交給注冊管理機構運營商。 在收到裁決之后,注冊管理機構運營商應立即暫停域名,域名在剩余的注冊期間內
應保持暫停,且不應解析到原始網站。域名服務器應重新定向到 URS 提供商提供的有關 URS 的信息提示網頁。URS 提供商不得在此類網頁中提供任何其他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使用此網頁進行廣告宣傳(無論是為其自己還是為其他任何第三方)。域名的 Whois 應繼續(xù)顯示原始注冊人的所有信息,但不顯示名稱服務器的重定向。此外,Whois 應表明不得在注冊周期內轉讓、刪除或修改該域名。
應在投訴人勝訴后對其提供以商業(yè)價格購買一年的注冊延長期的選擇。
除此之外,在做出有利于投訴人的裁決后,不宜提供其他任何補救措施。
URS-7 10.3 10.4
,11. 濫用投訴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2. 申訴
12.1
12.2
12.3
12.4 URS 應包含對商標持有人濫用此機制的懲罰機制。 倘若某個投訴人提交了二 (2) 次濫用投訴或者一 (1) 次“蓄意且影響重大的虛假”投訴,則在認定投訴人進行以下活動的裁決頒布之日起一 (1) 年之內,投訴人不得再使用 URS:(i) 提交了第二份濫用投訴;或 (ii) 提交了蓄意且影響重大的虛假投訴。 如審查人判定投訴書符合如下標準,即可宣布投訴書為濫用投訴: 11.3.1 投訴書提交的目的不合理,例如對注冊管理機構運營商進行騷擾、造成不必要延期或增加其不必要的營業(yè)成本;和 11.3.2 (i) 其申訴或主張不受任何現(xiàn)行法律或 URS 標準的保障;或 (ii) 其事實性爭議缺乏證據(jù)支持。 如果投訴人在提交投訴書之時明知其中的某項事實主張是不真實的,且明知該主張如果確屬真實則會對 URS 機制下的判決結果產生影響,審查員可判定投訴書含有蓄意且影響重大的虛假內容。 如發(fā)現(xiàn)兩次進行“蓄意且影響重大的虛假”投訴,將永遠禁止投訴方使用 URS 機制。 URS 提供商應需要制定相應機制對遭禁止的對象以及被審查員判定提交過濫用投訴或蓄意且影響重大的虛假投訴的對象進行識別和追蹤。 如果投訴書因行政審核原因或根據(jù)事實依據(jù)判斷而被駁回,不可作為判定提交濫用投訴的依據(jù)。 投訴人可對濫用投訴或含有蓄意且影響重大的虛假內容的裁決進行申訴,申訴范圍僅限于審查員是否濫用自由裁量權,或以專制或隨意的方式行使權力。 任何一方都有權在支付合理的申訴費用之后請求依照 URS 流程中的現(xiàn)有記錄對裁決進行重審。申訴人必須確定本方的申訴依據(jù),包括申訴人聲稱審查員裁決有誤的原因。 申訴費應由申訴人承擔。在支付額外的費用后,即可享有有限的權利來提交對裁決有重大影響且被承認的證據(jù),只要證據(jù)的日期確實早于投訴的提交日期。由提供商選出的申訴小組有權自行判斷要求各方提供進一步的聲明或文檔。 提出申訴不應改變域名的解析。例如,如果由于裁決支持投訴,導致域名不再解析到原始域名服務器,則提出申訴后,該域名仍將指向由 URS 服務提供商提供的信息提示網頁。如果由于裁決支持注冊人,導致域名解析到原始的域名服務器,則在申述受理期間,該域名仍將解析到原始域名服務器。 申訴請求應在裁決公布后 14 天內提交;回應則必須在申訴請求提交后 14 天內提交。
URS-8
,12.5 如果回應人已在頒布最初裁決后六個月內(適用情況下可延期)于缺席期提交回應
并已申請補救措施,則申訴請求應在第二次裁決頒布之日起 14 天內提交,且任何回
應必須在該申訴請求提交后 14 天內提交。
URS 提供商應將申訴小組的申訴通知和調查結果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fā)送給注冊人、
投訴人、注冊服務商和注冊運營商。
除了上述諸條款之外,提供商對申訴相關的規(guī)則和程序也應對此適用。 12.6 12.7
13.
其他可適用補救措施 URS 裁決不應妨礙申訴人所享有的其他任何補救措施,例如 UDRP (如果申訴人是投訴
人),或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可予支持的其他補救措施。在 UDRP 或其他訴訟程序中,不能因為 URS 裁決支持或反對某一方而對其持有偏見。
URS 審查
對 URS 機制的審核應在第一次審查員裁決公布的一年后啟動。在完成審核后,應就機制的使用公布一份包括統(tǒng)計信息的報告,并就機制的作用和效率公開征詢公眾意見。 14.
URS-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