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va基本數據類型 abstract不可以和哪些關鍵字共存?
abstract不可以和哪些關鍵字共存?1) . private:因為抽象方法需要重寫,所以不能將其修改為private2)。最后:因為需要重寫抽象方法。無法重寫由final修改的方法,因此它不能與f
abstract不可以和哪些關鍵字共存?
1) . private:因為抽象方法需要重寫,所以不能將其修改為private
2)。最后:因為需要重寫抽象方法。無法重寫由final修改的方法,因此它不能與final共存;
3)。靜態(tài):因為抽象方法沒有方法體。靜態(tài)方法需要為其他方法體的執(zhí)行內容分配空間,因此它們不能與靜態(tài)方法共存。(抽象沒有實現,不能生成對象,但是靜態(tài)屬于一個類,類本身就是一個已有的對象。)4)同步:它是同步的,但是同步需要特定的操作來同步,抽象只聲明了,沒有實現(也就是說,使用synchronized關鍵字需要特定的同步操作,但使用abstract只聲明而沒有實現,這會導致沖突)。5) 本機:它們自己的定義是沖突的,本機聲明的方法轉移到本地操作系統,如果同時實現和修改抽象則轉移到子類對象,我們不知道誰實現了聲明的方法
final方法不允許被subclass重寫
抽象方法必須被subclass重寫
Java采用了什么策略來防止abstract和final同時被使用?它是這樣的:Abstract修改一個類來表示它是一個抽象類。抽象類的特點是,如果一個類是抽象類,那么它可能不包含抽象方法,而是包含所有具體方法。相反,如果類包含抽象方法,則該類必須是抽象的。對于一個抽象類,無論它是否都是具體的方法,Java都規(guī)定它不能被實例化,它的對象不能被新方法生成。我們必須通過一個子類繼承它來完成抽象類的功能。抽象類的功能是通過實例化其子類來實現的。final修改類時,意味著類不能被繼承。這是最后一節(jié)課。所以absact和final是矛盾的。
abstract和final同時修飾方法?
這兩個函數不一樣,定義的方法也不一樣,不能同時使用,但可以在不同的類中使用。
JAVA中abstract和final可以同用嗎?
不可能在一個類上同時使用兩個修飾符。因為抽象不能實例化(沒有構造方法),所以它需要子類來實現,final是final。當修改一個類時,意味著它不能被繼承,并且沒有子類。這兩者是矛盾的。但是,final關鍵字可以存在于抽象類中,前提是final修改的方法已在抽象類中實現,其功能是繼承其子類,并且不能重寫此方法???。。。謝謝
這樣做的意義是,最終使它不可能被繼承,抽象使它不可能是新的。那么什么是不能繼承或新的呢?你說得對。文本對象,如int、float、double。例如,如果定義了最終的抽象類person,則person可以用作類型參數,但不能是新的。與直接寫入的literal不同,該類型沒有實例。傳統上,它被稱為幻影類型。這比枚舉好。在某些語言中,枚舉必須手動檢查類型,但編譯器會自動為您檢查類型。